专访台湾昆剧团团长洪惟助:30年两岸交流间,台湾昆曲从寂寞到勃兴******
中新社北京12月24日电 题:专访台湾昆剧团团长洪惟助:30年两岸交流间,台湾昆曲从寂寞到勃兴
中新社记者 李晗雪
近日“2022海峡两岸年度汉字评选”结果揭晓,“思”字高票当选,其推荐理由是:疫情阻隔下,两岸异地相“思”。聊及此字,台湾昆曲发展最重要的推动者之一、今已年近八旬的台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昆剧团团长洪惟助坦言,想念以往常见面常交流、彼此启发的老友,也心念过去两岸昆曲交流的热络。新冠疫情下当面交流断了,是非常可惜的事。
“昆曲的交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到现在,非常好。两岸互补有无、互相扶持,没有彼此打压、没有恶性竞争,我很希望这种情形能持续下去,也希望别的领域能学习我们昆曲的交流。”洪惟助说。
1991年起,有感于昆曲之美及其在两岸的寥落,洪惟助与台湾另一戏曲学者曾永义发起并持续主持六届“昆曲传习计划”,邀请大陆昆剧团赴台表演、录像、教学,前后长达10年之久。传习计划让昆曲在台湾生根抽芽、逐渐开花育果。为延续此计划的成果,2000年,在洪惟助带领下、以参与该计划的成员为基础,组成了台湾第一个专业昆剧表演团体“台湾昆剧团”(以下简称“台昆”),并持续聘请大陆名师赴台教学。此外,今日台湾各昆剧团的主要演员及昆曲学术研究者,也多数参加过当年的“昆曲传习计划”。
“台湾昆曲这三十年的发展,我蛮满意的,虽然不是百分之百了。”老先生笑说。首先,台湾的昆曲观众多了。台昆常去学校作讲座,学生们都非常喜欢。演出后也有观众在反馈卡片上写,第一次来听昆曲就感受到其中之美,一定要再来看戏。而台昆的演出也获得了不少昆曲爱好者的慷慨支持。洪惟助认为,昆曲在台湾的传播比他预期的还好。第二是台湾昆曲专业表演团体从无到有,现已能够独立完成从剧本创作到定谱、表演的整套剧目制作过程,“很不容易”。
“昆曲传习计划”虽已告一段落,但此后两岸昆曲艺术人才依然往来互通,持续活络着两岸戏坛。例如近年大陆昆曲演员温宇航赴台发展,影响台湾同辈演员亦教导晚辈,洪惟助认为对台湾昆曲发展产生了很好影响。而洪惟助的儿子、作曲家洪敦远在2016年由大陆昆山当代昆剧院作为台湾优秀青年昆曲人才引进,洪惟助表示,很支持儿子,这是不错的学习机会。
2020年昆山当代昆剧院推出的原创昆剧《描朱记》,正是由洪敦远担任唱腔设计。遗憾的是,演出时洪惟助父子都在台湾,因疫情无法应邀观看演出。洪惟助还谈道,原本与北方昆曲剧院有合写剧本演出的计划,也因疫情停顿,希望疫情赶快过去。
回顾以往两岸昆曲界的合作,洪惟助如数家珍。浙江昆剧团与台湾昆剧团共同打造新编昆剧《范蠡与西施》并在两岸演出,北方昆曲剧院赴台演出昆剧《红楼梦》……洪惟助称,约在2005年至2013年间,他每年都推动两岸合作在台举行大型昆曲演出,“那时候可以说是‘大交流’”。
“很多事情都要长久地努力。我(20世纪)90年代就想成立一个昆曲博物馆,但2017年才在‘中央大学’实现。”老先生说。
今年10月,洪惟助的老友曾永义离世。洪惟助说:“在我们那一辈,台湾研究戏曲的人并不多,好像就我们两个人做得比较多。但后来我们带出了很多学生,尤其曾永义,他教的学生很多,大多继续从事戏曲相关工作。他的学生又带学生……”洪惟助自叹冲劲不如从前,他非常期待有台湾年轻人接班,继续做昆曲传承工作。(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